时间来到了12月,2023年只剩下一个月了。12月1日,《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两个规定文件正式施行,涉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规定、“生鲜灯”禁令以及标注农产品保质期和食品添加剂等多项农产品食品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6月7日发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发布。
《办法》强调了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虽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仍需要进行食品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情形及管理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四点:
《办法》还对食品经营许可及备案的申请、受理和审核以及后续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流程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6月30日发布,同样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适用于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办法》中最为业界关注的是关于“生鲜灯”的禁令。《办法》明确了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即自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在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销售时禁止使用“生鲜灯”。
《办法》同时还对使用农产品的标签进行了规定: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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